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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公司,即外国银行分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可向注册机构申请设立注册。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包括: 向中国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2、提交公司章程、所属国公司登记证等相关文件; 三是审批机关的批准;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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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的规定,并按照《海运条例》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四)母公司的《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五)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六)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七)《海运条例》规定的人员的从业资历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属于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二)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文件和身份证明书;(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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