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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离婚前发现另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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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行为无效。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如下: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因此,如果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产权,那么该抵押应当有效。其共有人的利益因抵押人的行为受到损害,共有人可以向抵押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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