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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补偿的工作有哪些

2021-11-01
首先,国家征地计划确定前的准备工作首先要进行征地通知,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然后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后,当事人要求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条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组织听证。之后,县或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咨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审批材料的要求制定一书四方案,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再由国务院审批。经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征收土地。二、国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或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地方案》,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没有公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拒绝办理征地补偿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申请审批和审查,审查按补偿标准执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三、国家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到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指定地点办理征地登记补偿手续。未按期办理的,补偿内容以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办理补偿登记,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后,按期交付土地。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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