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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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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为:1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2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4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6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收养人、送养人须提供各自的证件和材料,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包括:1、跨国收养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广东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包括: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4、被收养人的成长情况报告;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9、其他证明材料。在提供完相关的材料后,按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进行,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时应当亲自己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要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为期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提供办理收养登记所须的近期照片,并收收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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