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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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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为:1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2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4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6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收养人、送养人须提供各自的证件和材料,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包括:1、跨国收养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广东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包括: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4、被收养人的成长情况报告;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9、其他证明材料。在提供完相关的材料后,按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进行,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时应当亲自己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要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为期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提供办理收养登记所须的近期照片,并收收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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