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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1、土地纠纷的处理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然后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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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有各地的政策,所以问题最高法土地补偿纠纷条例有何规定答案是 2)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研(200 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的答复》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 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中认为“此类纠纷的受理问题参照(200 1)51号答复办理,即只要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是最高人民法院(200 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尤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中认为“国家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5)200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庭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由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还没有立法或司法解释。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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