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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412条:商业检查失职罪是指国家商业检查部门、商业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检查应检查的物品,误检查证明书、错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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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立案标准是: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商检失职罪立案标准是: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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