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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诈骗案件的复杂性,合同诈骗罪中实际履行行为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来说,任何有诚意履行合同的人,在签订合同后,都会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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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不能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履行不能使合同约定的内容及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无法请求继续履行。不能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初期并无以非法占有未目的,且未行使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而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合同利益的实现,一方面是需要合同主体合法性的客观可行,而另一方面则需要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配合。因此审查对方的合同履约能力也是对判断合同利益是否能实现的一个标准,如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情况等。 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状况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概括: ①企业的性质:分布在哪个行业,所处的经济时期; ②企业的产品处在市场的哪个阶段,产品是处于初期阶段,还是成熟阶段; ③企业的人员构成、营业额,人员构成指人员的组织结构比例;营业额指成本与利润的比例,由此可初步了解该企业的营销及管理能力。 (2)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定地址也是送达法律文件的确定标准。 (4)公司帐号,是保障企业在发生纠纷时,确定对方资产的最有效的途径。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行为;(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我国《》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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