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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作为结婚的附条件的赠与,是可以退的,但是只限于三种情况,比如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或者已结婚未居住在一起,或者给付彩礼导致对方婚前困难,其他...
你可以不给。法律是不支持彩礼的。要知道,有人不仅不用付钱,还能从老婆那里得到不少的钱,看个人的能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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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因此,被诉到法院的彩礼纠纷,都被划入到“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退还或者返还上。按照长期来形成的习惯,彩礼一旦送出,双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礼必须无条件退还;如果男方反悔,则女方可予以拒绝。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结婚时未办理结婚登记周鹏、黄娟(均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在周鹏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两人于2013年1月前后,按民间风俗举行了订婚和婚礼仪式,并由男方给付女方彩礼8万元,女方也给付了陪嫁物品若干件,双方还互相给付黄金、白金首饰若干件。婚礼后小两口就开始了共同生活,但大家没想到的是,两人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4月30日,黄娟返回娘家居住并在未经周鹏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人工流产。为此,双方闹“离婚”并因彩礼及相应财物的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周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娟返还彩礼8万元及金戒指等首饰。“夫妻离婚”女方被判返还彩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鹏以结婚目的而向被告黄娟给付彩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按民间风俗举行了婚礼,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法院予以支持;因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了几个月及被告人工流产等事实,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38785。3元,双方互相给予的首饰等财物属于赠与行为,不予以返还。
彩礼能否退还,需要结合彩礼的性质、数额、用途等情况综合考虑。有下列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一般平时给付价值不大的不支持返还,价值较大的财产,一般会按照用途、损耗等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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