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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口头订立合同的。但如果法律有规定合同的订立形式的,不得订立口头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采...
是可以口头订立合同的。但如果法律有规定合同的订立形式的,不得订立口头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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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口头遗嘱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遗嘱形式,并且口头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实性(或错误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嘱形式,所以,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即使遗嘱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仍然无效。
装修公司是否具有装修资质与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而言需要区分该装修属于建设工程、室内装修还是住宅装修?如果属于建设工程的话,那么国家规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如为室内装修,则不需要。具体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在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明令取消原国家经贸委“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行政审批项目。也就是说,室内装饰企业行业资质不再作为该行业企业的强制性要求,资质已经不是合同主体资格必备条件了。如果属于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的话,虽然要求承接需要取得相应资质,但只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用于装修而购买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予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用于装修而购买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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