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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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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五十元以下的都可以当场收缴。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二十元以下的,可以当场收缴,二十元以上的,要通过银行收缴。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的相关规定。
1、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 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只能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由代收银行向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并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缴分离是我国行政处罚确立的、存在于行政处罚的执行环节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与作为特例存在的当场收缴罚款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执行的一般性原则。实施罚缴分离制度,消除了行政执法机关自罚自收的可能,堵住了罚款收缴中的各种漏洞,从机制上彻底解决了屡禁不止的乱罚款、罚款创收等现象和问题,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处罚权威和行政效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1997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对于罚款代收机构的确定、行政机关与代收机构签订的代收罚款协议、罚款代收的内容、程序及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落实行政处罚规定的罚缴分离制度的专门性的行政法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收机构和主管机关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200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还进一步规定,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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