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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运输车辆需要另外办理危险品准证。 使用汽车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处罚。车况要达到一级标准。并办理相关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车辆要配备司机(需要有危险品运输上岗证)、押运员(需要有危险品押运员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不管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还是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都必须取得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 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二,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戴气瓶帽(带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第三,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有专门的仓库储存气瓶。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气瓶数量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四、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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