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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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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1、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收到证明书之日起至孩子18岁,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30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提高。具体标准和方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2、在国家提倡夫妇生育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应当以独生子女父母的荣誉证或双女家庭夫妇的避孕证明书,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组织给予以下优待 (一)在发展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支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招聘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资金、贷款、工资救济等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农村危险住宅改造等方面,优先支持 (三)政府组织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助金时,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双女家庭增加一半份额,家庭增加三分之一份额,双女家庭增加四分之一份额 (四)村民委员会或村民集团决定的公益事业建设免除一人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产时,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双女家庭增加一半份额 (六)其儿童被职业技术大学或普通大学录取的,享受雨露计划政策和贫困大学生补助项目资助,优先参加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扶贫等部门组织的各种技能训练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其他优惠政策。 3、国家提倡夫妇生孩子期间的独生子女意外障碍达到三级以上,父母不再生孩子,父母四十九岁以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援助的规定,每月给予生活补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四十九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六十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城镇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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