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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购置的新建商品房以及存量房,使用以上土地的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建设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公司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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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购置的新建商品房以及存量房,使用以上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土地免除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二)国家财政部门支付事业经费的公司自用土地 (三)宗教寺院、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四)市政街、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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