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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1]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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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建设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公司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预付款被称为公司,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公司。个人,包括个人工商店和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税在以下范围内征收:(1)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2)县: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3)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4)工矿区:指工商业发达、人口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征用的工矿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并逐级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征收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明确的,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所有权纠纷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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