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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可对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堆放物、散落物、建筑物...
本条例所称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为公路及通行车辆提供安全、通讯、检测、养护、机电、监控、收费、信息系统的设施;排水系统(边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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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改线等原因停用的公路路段,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禁止使用标志,并依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公路管理机构协商一致,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二)拟建设施与公路建设规划和计划相协调,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妨碍安全通行视距,不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三)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低于七米;(四)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占用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路抢险应急制度并制定应急预案。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在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的抢修救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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