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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的路政管理,按照《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
开发国有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影响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二)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未征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意见,致使新批建筑物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三)未及时处理交通事故,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导致公路长时间堵塞的;(四)未按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五)未按规定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导致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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