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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由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现共有部分与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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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维修责任,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通讯、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60日告知。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交接事宜,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房屋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四)分项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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