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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有上海和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 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
鉴于房产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从个别城市开始试点。2011年1月28,上海、重庆开始试点房产税,2013年5月24日,房产税试点扩容被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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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那么,重庆房产税如何征收: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 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计算方法: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清楚表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重庆市政府是有权利决定房产税在4月、10月征收的。你所说的4月房产税计算不当,少计算了一笔,在10月份在申报这笔税款,是应该有滞纳金的。依照是《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政策如下: 2018年1月13日,重庆市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现阶段重庆房产税相关重点问题的解读: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即对上述地区符合条件的对象征收房产税,对于2011版重庆市规划的主城区中,璧山区、江津区未被纳入现阶段征收房产税试点的范围。 征税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高档住宅,在重庆同时没有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本法规只对自然人拥有房产进行征税,对于以非自然人名义购买房产则由其他相关法律进行规定。当然通过非自然人名义进行购房可以规避此法规,但同样面临贷款、税费等方面的限制,具体的利益衡量需要购房者自己权衡。 对于户口登记不在重庆市、在重庆市没有投资企业、也没有工作的外来人员,其购买重庆市内的房产将需要缴纳房产税。“三无”购房人员,只需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则无需依据此条款负担房产税。同时对于证明材料,并未要求社保证明,只要求工作证明可。 此次试点将普通住房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但同时也提到,在未来将会把家庭拥有的多套住房纳入征税对象,可以预见,未来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从横向来看是高档类住宅,纵向来看是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宅。普通家庭如何合理规划,需要好好理解本法规中“家庭”的概念。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后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税款按年/月计征。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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