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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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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实践中这个问题的争议比较大。一般不认为学校与老师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反正劳动局和劳动仲裁委一般都不会管的。 老师工资纠纷一般依照《教师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当然,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比如民办学校)一般也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合同制老师会被认定为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受劳动法管辖。所以你可以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先去劳动局问问,如果他们真不管,你只能去教育局反映问题了。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教师拥有房子的全部产权,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教师所在单位也没有规定教师不得出售集资房给他人,那么在教师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后,他人是可以买教师集资房的,否则是不可以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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