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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不执行相关优待奖励规定的...
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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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三)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四)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及公共租赁住房;(五)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十五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六)已领取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业协会等级评估制度,对行业协会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前款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移职能、购买公共服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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