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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污水、中水、雨水和海水等非常规水开发利用项目的扶持政策,鼓励非常规水的开发、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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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二)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三)供水企业向未取得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户供水的。
鼓励和引导采用管道输水、滴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非居民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二)对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和地下管道进行定期巡查和经常性维护;(三)加大节水投入,加强节水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四)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应当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送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的及时整改;(五)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台账,并于每月十日前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用水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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