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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未按照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未及时整改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因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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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取水用水总量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并兼顾非居民用户用水需求,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同时报送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逾期未申请用水计划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直接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并书面通知用水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未按照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未及时整改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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