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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的投入,调整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
(发展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率,构建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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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调整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有明显提高。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公益性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残疾幼儿生均经费标准应当按普通幼儿生均经费标准的6-10倍安排。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许可登记)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园申请后,应当将幼儿园食堂设置情况抄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办幼儿园和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从事公益服务的幼儿园,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幼儿园增设分园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幼儿园办园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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