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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
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其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在期限内予以追认了或者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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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最终走向为: 1、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 2、行为人虽然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但是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合同有效。 3、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职权范围不明而订立的合同,仍然约束该法人,具有法律效力。既然法定代表人被法律设计成公司行为的实施者,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民事行为时,对外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
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其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在期限内予以追认了或者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没有被追认或者相对人明知其超越了权限的,该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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