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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证据而扣押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即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 2、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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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明事故原因,收集证据而扣押车辆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后放行,即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证明,放行车辆。2、如果需要收集证据,一般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天,经批准可延长30天。3、如果车辆需要鉴定,最长68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1、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证据而扣押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即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2、需要收集证据的情况,一般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30日。3、如果车辆需要鉴定,最长68日内发还肇事车辆。4、如果交通事故车辆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25条所列情形,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而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5、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交通事故处理,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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