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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具体无效情形是: 1、造成...
一、免责事由是什么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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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我国合同法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对于本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三)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四)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限于财产损失,如果是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依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都应当使之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1、无效免责条款的情形有: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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