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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故意伤害伤残评定标准还有以下补充: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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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需要做两个司法鉴定。一是伤情鉴定,即是否构成轻伤、重伤,是有构成轻伤或者重伤才能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1)评定人权利 ①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②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③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④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2)评定人义务 ①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②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③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④保守案件秘密; ⑤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⑥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5、评定书 (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故意伤害罪伤残评定标准是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确立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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