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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于人身伤害伤残的鉴定标准,具体如下: 1、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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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指的是:两部两院90《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的轻微伤、轻伤和重伤的鉴定。它是用来判断伤害案件中属于一般违法(治安案件)或严重刑事犯罪的标准;伤残鉴定包括的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或过失伤害致人损伤的伤残程度也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这个标准的。单纯的交通事故所致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相对的说,第一个伤残鉴定标准要宽松的多,好多是轻伤的就可以定伤残了,甚至是轻微的也可以定伤残,如单纯的线状骨折,肋骨和鼻骨线状骨折,掌骨线状骨折都应为轻微伤,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就可以定为十级伤残
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2级)。 4、不完全性失语。 5、中度外伤性癫痫。 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 1、肝切除12以上。 2 2、胰切除12以上。 2 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 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 5、尿道瘘不能修复。 2 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 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 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 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3 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3 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3 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 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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