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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要承担刑...
刑法角度——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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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2、如果公司资产不够偿还债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有可能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如属抽逃出资,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2、投资者必须侵占投资企业的财产。3、投资者侵占投资企业的资产是秘密进行的,不为人所知。例如,没有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如果没有合法的经营使用证明或是合理理由的,有可能涉及的责任有: 1、行政处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如果公司对外发生民事纠纷,由于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有可能会被追加为被告,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如果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情节严重,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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