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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
》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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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
1、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2、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3、在利润分配上,采用利润“先后分配”的方法,来代替按出资比例分配,从而以先分利润的名义达到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4、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5、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6、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部分补账。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宣告成立以后,原缴纳出资的股东未经合法程序,私自撤走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国2006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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