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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印花税的纳税凭证主要包括: 1、营业账簿; 2、权利、许可证照等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凭证; 3、财产租赁、货物运输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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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以下凭证可以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包括: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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