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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录音内容是什么。如果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对方扩散造成不良影响,可以主张侵权赔偿。...
视听材料可以做为法庭证据!但只能做为补充证据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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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2)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音还是录像,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
录音应该是合法的。录音过程在合理的地方进行,不能窃听、窃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例如,那些不能在别人的房子里窃听设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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