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偷录音,只要不侵犯对方权益,就可以作为证据。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核实为真实,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由此可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是我国法定证据类型之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有疑问的视听资料;(四)不能与原件、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印件;第七十条规定,一方提出的下列证据,另一方提出异议但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据:(三)有其他证据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犯法。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只要不违法,自己录制的音频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只要不侵犯对方的权益,偷录音就可以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经核实,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42人已浏览
198人已浏览
495人已浏览
2,8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