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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的房产纠纷范围

2025-02-06
依据我国《仲裁法》及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几种房地产纠纷可采用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1. 房屋买卖纠纷,涵盖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2. 房屋所有权纠纷,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3. 房屋使用权纠纷,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4. 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纠纷,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5. 房屋修缮纠纷,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则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被申请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则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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