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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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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房屋补偿还有份吗?离婚后房屋补偿款有份怎么分?首先,离婚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确定房产的归属。按照法律的规定,离婚后房屋,对于未取得房产的一方是不能请求分割补偿款的。但是,由于我国房子有着不同的存在形式,离婚后房屋因为政策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一、国有土地上的私房,离婚后房产拆迁补偿还有份吗?私房也成私有住宅,是指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过住宅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也是私有住宅。对于私有住宅,离婚后的拆迁补偿只给予产权人,也就是说只给房子的主人。根据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归属于哪一方。因此,离婚后房产已经属于了一方,房产拆迁补偿按照规定只属于房屋产权一方,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二、,离婚后房产拆迁补偿还有份吗?公房是指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居住人没有产权的房屋。按照法律规定,未取得产权的公房,离婚需要确定由哪方进行使用居住,并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对于的,政策一般是对居住人进行补偿。因此,对于未取得产权的公房,离婚后未取得居住使用的一方,也是没有权利分割离婚房屋的。三、集体土地上的补偿,离婚后还有份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离婚后还有没有权利分割视政策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如果集体土地上,也就是上的房屋拆迁,对宅基地住房的产权人进行补偿的,则离婚后未取得房产产权的一方无权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如果政策规定按照进行拆迁补偿,则户口未迁出的,可以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户口迁出的,根据政策的规定,则离婚后无权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私房被拆除,根据房屋面积被拆除的情况下,利益归属于所有权者,所有权者拆迁公有住宅的利益应由房屋租赁人和房屋共同居住人共有。实践中发生的情况多是各方面当事人是否有同居资格发生争议的问题,房屋拆迁时如何认定同居资格,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第4项规定:共同居住者是指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市内没有其他住宅,或者有其他住宅但居住困难的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金分割民事案件的一些问题的解答》第三条,定义了他有住宅但居住困难的情况下,他家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指的是他家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获得的房子,包括原租赁的公有住宅。计划经济分配的福利室。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室,房费的一半以上是用公司的补助金购买的商社,公营住宅被拆除后得到的安置室(包括自己部分出资的所有权安置室)和公营住宅销售政策购买的所有权室等)。首先,拆迁时房屋必须有户籍(只有3种情况例外),没有户籍的直接排除同居资格。其次,在有户籍的情况下,必须居住一年以上(截止日期出住宅征收决定之前),如果没有住在住宅内的话,通常所说的空户籍不能认定为同居者。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必须符合上述没有其他住宅或其他住宅但居住困难的情况。上述住宅内必须有户籍的3种例外情况分别是:1、持有市常住户籍,到撤销许可证发行日为止,因结婚而住在撤销公共住宅内的情况下,即使住了不到1年,也被视为同居者2、一般来说,在市内无常住户籍,到撤销许可证发行日为止,因结婚而住在撤销公共住宅内不到5年的情况下,也被视为同居者3、房屋被撤销时,因为服兵役、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撤销公共住宅,在市内没有福利性住宅的情况下,也被视为同居者。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当事人仍未成年(未满18岁),也无法认定他们有资格生活在一起。
结婚后房子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子有一方在婚后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用于家庭居住的,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是一方父母赠予的,且明确表示赠予个人的,则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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