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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受到他人故意侵害的,可以要求侵害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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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成立往往并不强调行为人存在明确的主观过错,因此存在“无意识”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所谓“无意识”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通常是指企业录用竞争行业从业人员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过失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之情形。无意识”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应采取以下措施:(1)对可能涉及利用商业/技术秘密的关键岗位招录职员时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2)要求跳槽职员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材料;(3)制作专用的调查表格,作为入职登记表之组成部分,要求跳槽职员填写并存档;(4)尽量避免使用与跳槽职员原单位相关的商业信息或技术方案。(5)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针对卖方提供的标的展开必要的检索调查;(6)在合同中针对交易标的的合法性明确约定由卖方承担责任;(7)必要时可要求卖方为此提供担保。(8)当企业实施反向工程时,应当注意搜集其实施相关技术过程的书面材料,一旦发生争议,可以积极举证推翻竞争对手关于近似技术构成侵权的推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未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产品进行拆除、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知识产权受到他人故意侵害的,可以要求侵害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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