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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并没有限制超生产假,只是符合计划生育会有相关假期的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哺乳假指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哺乳期保护标准: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2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婴儿满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到2个月。
超生第三胎怎样请假,需要看当事人所在省份计生政策的限定,以及入职单位对于违背计生政策的具体限定。如当事人所在城市计生政策限定,或者所在单位有限定超生就给与当事人除名的处置,那么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请假,因为超生当事人会被炒鱿鱼的。如果当事人所在城市计生政策,以及当事人入职单位无限定对于违背计划生育政策予以除名的处罚,那么当事人能够在生育娃儿之前,到单位和主管说明情况,解决产假手续。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限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乡镇集体公司对其超生工人应当予以炒鱿鱼处罚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限定予以处置。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限定作出处置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乡镇集体公司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乡村股份合作制返利及其他集体福利。《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第七条女工人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工人怀孩子不到4个月小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孩子满4个月小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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