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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第三人怎么列?

2022-08-06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规定明确了第三人的法律性质-行政复议当事人的主体,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路径-主动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但由于规定用的是“可以”,从而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对是否必须列第三人参加复议,产生了较大分歧。 比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为与临近的药店距离原因拒绝了某公民的开办申请,其提出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是否有必要通知临近的药店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呢? 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其一项法定权利;对行政复议机关来说,是其一项法定义务。一方面,只要复议机关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申请人以外的其他相对人的,该相对人就有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准予其参加行政复议。另一方面,申请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没有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当然,接到通知后,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参加到行政复议中,仍是其权利,而不是义务。 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是法律赋予其一种程序选择权。行政复议案件如何列第三人第三人能否参加行政复议,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未追加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属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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