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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病情的实际情况确定。 2、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犯罪嫌疑人患有重大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依法办理取保候审。 3、法律依据...
1、范围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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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几种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二、什么情况下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人民法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人民法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5条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的后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经过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后,犯罪嫌疑人仍然无法侦查终结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人民法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逮捕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情形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后者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包括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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