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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不适合羁押的情况?

2025-01-26
一、关于看守所羁押的规定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时需要进行健康检查。若犯有以下情形之一,则不予收押: 1.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 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3.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二、探视问题的规定 探视问题的规定因案件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案件还处于侦查、审诉、审判阶段中,为防止串供、反供,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能探视的。但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探视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经过办案机关的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与港澳台或外国的近亲属通信、会见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三、超期羁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超期羁押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定》第3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因贪赃枉法、打击报复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故意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的; 2. 弄虚作假隐瞒隐瞒超期羁押事实的; 3. 超期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因受到殴打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结果的; 4. 其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不适宜羁押的几种情况,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在实践中,我们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导致的麻烦。如遇到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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