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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指定,即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是指当未成年人没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而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为多人且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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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成为拒绝监护的理由,在办理收养登记之前,送养人将小立交给拟收养人,实际是将自己对小立的监护权全部委托给了拟收养人,二者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收养人与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是委托监护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法律规定父母一般是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即可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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