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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 根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
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间,担保为债务到期6个月,你可以以超过时效,不成都担保责任的。 根据你目前的情况,可以通过这种方法解决,但到底行不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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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可要求法院采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或拒绝采用上述采用执行措施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判决相对公正。死亡三人是过时犯罪,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此五年六个月是合适的。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与否也要看被告人的执行能力,强制执行无结果也很正常,被告人没有执行能力,法官也不能做无米之炊。你因该配合法官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对执行是有好处的。不要怨天尤人,案子办到这个程度,法官只要尽力,不能埋怨法官与法律无能。法官没有因为你是外来务工人员另眼看待你。你如果确有困难,你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同时如果被告不能偿还,你可以申请将被执行人加入黑名单,仅此。
没有超出应该是6个月。 但应该注意: 1、担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不能实现时,才能承担担保责任。 2、关于担保的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不过我没找到一楼所说的条款,麻烦一楼说明白些,我再查一下 我查过资料了,我说的不是很对,我混淆了人保和物保的概念。人保的除斥期间是6个月。物保时效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而诉讼时效(一般2年)只适用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解释》12条如楼上解释。可以诉讼,常规俺主债权诉讼时效过后2年计算,主债权中断,担保物权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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