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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无土地使用权;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限定; 3、经济适用房的买下必须需要国...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了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可以在补交土地款后,不变更房主姓名就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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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廉租房没固定使用期限,各申请廉租房都标准达标准入住。一旦申请者某个标准不符合,就不能使用廉租房了。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3,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为新建住房,而廉租房房源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廉租房只租不售,而经济适用房用于出售。廉租房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而经济适用房通过土地、税收政策扶持、控制建筑标准、限制利润等手段降低建筑成本,面向买不起的城市居民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收和利润三部分组成。(一)开发成本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建筑设计等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用。三、列入施工图预(决)计算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4、在住宅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宅配套设施同步的住宅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照政府批准的住宅规划要求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5、管理费按本条(1)项1-4费用之和的2%计算。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集资金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二)税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3)利润按不超过本条(1)项1-4费用之和的3%计算。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首次明确,城市规划要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规划调整方案,要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办法同时指出,编制城市规划,要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北京市出台经济适用住宅设计标准《标准》指出,不应单纯为降低造价而降低质量标准。经济适用住宅每户应为独立套型,各种使用功能应具有相应的独立功能空间或由相同面积叠加的复合功能空间。每户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和阳台。每户住宅应有良好的采光、日照、通风,卧室、起居室、厨房应直接对外采光。在户型方面,《标准》将新建经济适用住宅的面积按户型分为三类。《标准》还要求,多层、高层经济适用房的层高应为2.7至2.8米,净高不低于2.4米。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净高不低于2.1米,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一半,且最低处净高不宜低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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