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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义务的男子要求变更未获支持

2022-10-28
夫妻协议离婚时,男方自愿放弃两个女儿的抚养权,由身患残疾的女方抚养。三年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变更两个女儿的抚养权。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1年,A与B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的两个女儿C、E由母亲B抚养,A每月支付给两个小孩6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各负担一半。离婚后,C、E一直随母亲B生活。B虽身患残疾,但她自食其力,加上娘家亲戚帮助,一家人生活也能较好维持。A非但没有经常探望女儿,还多次不及时支付抚养费。近日,A却以女方身患残疾没有抚养能力为由,向东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二女儿E的抚养权。法院认为,原告自两个女儿出生后至今,关心不够,也未及时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而被告虽然是残疾人,但能自力更生,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有抚养两个女儿的能力,且与两个女儿感情深厚,能够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有利环境。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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