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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诉男友支付获支持

2022-10-23
22岁的A(化名)与21岁的男友B(化名)于2006年4月开始同居,2008年1月生下一女。后B不同意与A结婚,双方分居至今。2008年7月,A将B诉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所得,并要求B给付她生活费和女儿的抚养费。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B每月给付孩子600元生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驳回了A的其他诉讼请求。A诉称,B17岁时开始与父亲在北京经营建材和房屋租赁业务。2006年初,她到B家的公司做财务管理工作,2006年4月中旬开始与B同居,2008年1月19日生下一女。B的父母因A生下的是女孩,不同意两人结婚,后两人分居至今。A将B诉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居期间的财产所得,并要求B给付她生活费和女儿的抚养费。庭审中,B未到庭答辩。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系A和B亲生子女,双方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孩子年龄尚小且随A生活,故由A抚养为宜。B应负担孩子必要的生活费用,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A主张分割同居期间的收入所得,未能提供证据,不予支持。A要求B给付生活费,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B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法院最后判决孩子由A扶养,B每月给付孩子600元生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驳回了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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