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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采矿权转让需要满足已缴纳资源价款、投入采矿生产一年等转让条件的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
矿产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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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采矿权转让,已缴纳资源价格,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等转让条件的规定是管理强制规定,不是有效强制规定,违反这个规定不会使合同无效。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矿产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矿产权转让时,签订的转让合同在符合关于矿产开采的法律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涉及矿山及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目前审判意见尚未达成共识。因为此类股权转让中,一般名为股权转让,实为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以违反了关于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为由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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