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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6、27条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关系: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
解除收养关系公正,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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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以达成解除协议为原则,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双方和平解除。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收养关系解除协议,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书面协议,并且根据不同方式确定的关系办理相应手续: 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2、单方强制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院起诉解除。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解除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为收养人的未婚男子,只要其能够满足《民法典》中规定的条件,那么未婚男子可以收养孩子。
一、政策依据:《》、《中国公民收养成子女登记办法》二、申请资料1、薄;2、;3、登记证;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5、婚姻状况证明。三、办理程序: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收回《收养登记证》;审查审批;颁发《解除收养登记证明》。四、受理条件: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
首先,在收养解除的条件方面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例如,有的养子女行为不轨,不务正业,又不接受养父母管教;或者是养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却不愿意赡养其养父母,甚至有虐待或遗弃老人的行为。有的则是养父母关系恶化,夫妻离婚,导致与养子关系恶化。有的则是养父母对养子女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甚至虐待、歧视养子女,致使养子女处于无法正常生活的境地。有的成年养子女发现养父母有不良行为,关系恶化,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过单位或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有的养子女已经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年迈,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过双方同意,老人生活有着落,或者养子女愿意付给老人一定的生活费,也可考虑允许解除收养关系。 (二)在收养时违背了收养子女须经双方同意的条件。例如,有的人收养子女时未经养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或者对于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没有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或者作为收养人的夫妇双方只有一方同意,如此等等。 (三)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各方同意并达成协议。这个各方应当是:对于已经成年,且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只要养子女本人与养父母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即行。但是,如果养子女尚未成年,并未独立生活,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还必须征得其生父母的同意,并将养子女的生活安置好,使其今后生活有着落,然后才可办理解除收养手续。 其次,在收养解除的程序方面,一般有两种,一是公证,二是诉讼(即通过人民法院办理)。 (一)从公证方面言,凡是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到当地的公证处提出要求解除收养的申请,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原因和理由,通过他们的接待、审查、立案、调查,最后予以出证。 由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要件是双方同意,因此在不违反收养要件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得办理解除手续: 1.收养人与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的;2.收养人与无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3.无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无生父母的;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从诉讼方面言,凡是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通过公证处因为财产、生活问题未获解决,以致无法办理出证手续,或者并未到公证处已经对收养的解除产生了纠纷,无法取得一致,这种种情况,就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人民法院解决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通过调解,使双方关系改善,达到撤诉,重归于好;二是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用调解的方式,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三是在调解无效时,依法作出解除或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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