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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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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为申请破产直接注销公司这问题,企业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包括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企业股权、举借新债偿还旧债、债权人同意减免部分债务或延期偿还等方式偿还。如果企业(包括盈利企业在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破产案件一旦被法院受理,无论企业是否盈利,企业均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经营被终止。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破产保护是指不顾债务人可否有偿付本领,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议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议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议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时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予以其肯定的时间提议,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能够继续营业。这就是重整的概念。破产保护的核心,是为重组融资创制了一种特殊的清偿优先级,在缺乏这一优先级时,重组者通常濒临一对冲突:重组得以进行,必须得到新的融资来维持公司营运,并支付资产切割、结构调整、业务重组、雇员遣散等重组步骤所产生的高昂花费,但是很少有人敢把钱借给濒临破产的公司,特别是当它的资产多半都已典质出去之后,除非这个新的债权人在清偿步骤中被应予“加塞”,这一点,在传统民法中是做不到的。破产保护除了维护公司和个人的局部利益外,它还有利于防止出现大批失业,对缓解社会冲突、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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