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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所以离婚的时候,不能主张该费用。青春损失费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
法律上并不支持青春损失费赔偿。我国法律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相关规定,青春费也不属于法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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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青春损失费”这个词在现实生活中被老百姓广泛地使用,司法实务也难以避免对这个问题的纷争。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因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依据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损失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也应当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 1、损害赔偿的范围(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2、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方式、造成的危害结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参考确定赔偿数额,因此离婚青春损失费也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主张,综合考虑以上多种因素来确定数额。由此可见,在离婚诉讼争议中,直接提出离婚青春损失费的要求往往很难实现,也会因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规定而比较难被法院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离婚的时候直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双方都没有重大过错,一方出于尽快离婚的目的或感激、同情、内疚等感情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从法律上讲,符合赠与法律特征的行为,应当认定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只要受赠人表示接受,双方就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的根本特征是单务无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都没有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法律义务。一方在无法定义务和对价支付的前提下,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这种行为具有的特点。所以这种行为是一种礼物行为。在实践中,这是赠与性质"青春补偿费"并不少见。由于当事人赠与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赠与合同的效力也有一定的差异。赠与合同是否有附款可分为"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的赠与"。
夫妻离婚时,并不需要支付青春补偿费,也就谈不上认定和处理了。 离婚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即使提出这个要求,也得不到法院支持。 但是如果在离婚时对方存在过错行为,那么要求对方赔偿法院是可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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