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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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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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